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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件到印度尼西亚的注意事项

2014/4/24 11:13:59      点击:4000
从2010年9月1日起,寄往印度尼西亚的下述相关产品随货必须附带产品标签,Annex I - Household electronics (46 items) 家用电器,共有46项 Annex II - Building construction material (8 items) 建筑物料,共有8项 Annex III - Motor vehicle materials (spare parts and others) (24 items)马达,车辆(包括:备用零件及其它),共有24项   Annex IV - Other commodities (e.g., footwear, leather products, toys, apparel, etc.) (25 items)   其它货品(如:鞋类,皮革产品,玩具,衣服等, 共有25项 产品标签的格式及要求(Indonesian language) 1、文字-用印尼文字填写 2、内容-标签内容要包含所有产品的资料: a)产品名称和商标 b)制造公司的名称及
茲收到印尼DHL通知, 印尼海關現在執行嚴格貨品檢查, 貨件與發票資料是否配合等。 另外,如廣告文件, 小冊子等(Advertising material, brochures,etc) 請不可超過10KG(22英磅), 否則都要視作包裹模式去寄送。 
如果单票重量超过100KG以上的货物寄往印度尼西亚,货物必须要进行正式的清关过程,并且收件人必须要提供授权信(Letter of Authorization),海关注册证书(Custom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),TAX税号(Tax No),商业发票(Commercial Invoice),进口ID(Import ID)处理清关。如果发票上有注明是用过的产品(USED ITEM),收件人需要提供来源于贸易部的进口许可证处理清关
从2013年4月开始开始实施以下规则 1、 A、货物包含食物、药品、化妆品,地址为个人的包裹,无论数量多少,都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(食品、药品/医学印尼管理局开具)。 B、货物包含电子/电信产品(手机,智能手机, ipad,iphones、PDA等),地址为个人的包裹,收货人需要提供贸易部开出的进口许可证。 C、包裹为成衣产品,申报价值大于或等于USD250,需要提供原产地的Surveyor Certificate。 2、不具有进口许可证(API)、 海关识别号码(NIK)、税务号码(NPWP)的酒店、个人、银行、展会场的收件人,是不允许进口100KG以上的货物。 3、进口CD/DVD A、个人收货人可以进口10个以内/票的CD/DVD,若超过10个以上必须提供进口许可证。 B、上市公司作为收货人进口的DVD / CD无论数量多少必须提供进口许可证。 若进口货物没有按要求提供许可证,货物将按海关规定退回起运国或销毁处理。 
2013-12-17通知: 接香港DHL通知,寄往印度尼西亚,单票重量超100 KG的货件,收件方须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清关: - Original POA (power of attorney)正本清关授权书 - Tax ID No (NPWP) 收件人税号 - Import ID No (API) 进口登记号 - Customs ID No (NIK) 海关登记号 其中除却POA文件是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由收件方提供,其他信息均必须在寄运货物前提交服务商。 重量在100KG以上的货物不能寄运至酒店,旅馆,私人地址,银行,展厅或不能提供以上清关资料或者不具备进口该货物条件的收件方。 寄件方在寄运货件前,必须预先通知收件方查询当地海关,了解进口相关货物的限制和规定,以确保收件方具备清关能力和条件。我司在交寄服务商前不予复审随货资料,如所寄货物或随货资料未能遵从当地海关规定,货件将有可能被当地海关扣留30个工作天进行检查。被扣留货件可能强制销毁或退回香港,退回或销毁前不另行通知收件方和发货方,产生一切清关延误及费用,均由发货方承担。 该通知即时生效,敬请留意